目錄
第一章:總則
第二章:年休假期限及管理
第三章:年休假待遇
第四章:負責
全文共四章,十七條,約1300字。
第一章:總則
第一條:為規(guī)范XXXX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員工帶薪年休假管理,根據(jù)相關(guān)法規(guī),結(jié)合公司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: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職在崗的正式員工。
第三條: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是員工帶薪年休假(簡稱年休假)的歸口管理部門,各部門負責人及員工應合理安排工作,做好休假計劃。
第二章:年休假期限及管理
第四條:年休假期限
(一)累計工作滿1年不足10年的,5年內(nèi)(含)每年享受法定年休假5天,此后工作時間每加1年,增加1天公司獎勵假;
(二)累計工作滿10年不足20年的,15年內(nèi)每年享受法定年休假10天;滿15年不足20年的,增加5天公司獎勵假。
(三)累計工作滿20年的,每年享受法定年休假15天。
第五條:新員工年休假天數(shù)按當年度在崗天數(shù)折算,折算后不足1天的不計入年休假天數(shù)。折算公式:
新員工年休假天數(shù)=(在崗天數(shù)÷365)×全年應享受年休假天數(shù)
第六條:每年1月1日起的自然年內(nèi),員工可享受當年的年休假,確因工作安排無法在當年休完年休假的,原則上可順延到次年第一季度。休假時間可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,原則上最短不少于1天。
第七條:員工在本年度內(nèi)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:
(一)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,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;
(二)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,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;
(三)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,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。
員工休完當年年休假后出現(xiàn)上述情況的,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。
第八條:員工可自行安排年休假,也可參加部門或公司組織的集體休假,原則上優(yōu)先參加公司組織的集體休假。
第九條:員工休年休假應按《公司員工考勤休假管理辦法》的相關(guān)規(guī)定辦理請假手續(xù)。
第十條:經(jīng)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(lǐng)導同意,員工可以用年休假充抵事假、病假,并修改記入考勤記錄。
第三章:年休假待遇
第十一條:年休假期間,員工的工資、獎金及福利待遇不變。
第十二條:員工因個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,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。
第十三條:員工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滿法定年休假,應填寫《員工因公不能休滿年休假審批表》(詳見附件1),經(jīng)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(lǐng)導及人力資源分管領(lǐng)導同意,總裁批準。
第十四條:對經(jīng)批準未休年休假的員工,公司按照本人日工資收入的300%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,其中包含公司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。計算公式:
年休假工資報酬=月工資÷21.75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(shù)×300%
支付的年休假工資報酬中,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,其余部分在下一年的第二季度一次性支付。
第十五條:公司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,部門應安排員工休滿應休法定年休假。確因工作需要未能在離職前休滿的,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,但折算后不足1天的不予支付。折算方法:
未休法定年休假天數(shù)=(在崗天數(shù)÷365)×全年應休年休假天數(shù)-當年已休年休假天數(shù)
第十六條:公司獎勵假為員工福利,不作為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依據(jù)。
第四章:附則
第十七條: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解釋,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自下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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